在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劳工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Labor,以下简称“DOL”)和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在《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案》(Pension Protect Act 2006)中对于目标日期基金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应用普遍接受的投资组合理论,通过分散化投资将大额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并根据参与者的年龄、目标退休日期(如计划的正常退休年龄)或预期寿命,通过配置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提供不同程度的长期增值和资本保护的基金产品或投资组合。跟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投资者年龄的增长,这些基金产品和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逐渐变得保守,风险水平逐渐降低。
1974年美国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 1974)提出了创立个人退休养老账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rrangements,以下简称“IRAs”),同时促进了养老金体系中缴费确定型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以下简称“DC型计划”)的发展。但20世纪80年代DC型计划和IRAs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始终伴随着一个问题,即计划参与者要自己进行资产配置。由于大多数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投资标的风险以进行理性投资,各基金公司便设计出不同权益资产比重的产品,以面向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由此,以目标风险基金为代表的资产配置型基金便慢慢地发展起来。
为解决投资者仍无法理性且准确地将自身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与不同风险产品相匹配的问题,以生命周期投资为理念的目标日期基金便逐步诞生。1993年11月,第一批目标日期基金由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在美国推出。随后瑞典公司SPP Fonder AB和美国富达基金等公司也相继成立相关这类的产品。2001年互联网泡沫破灭导致股票市场大跌,更多人意识到了投资并非易事。随后富达、先锋等基金公司开始大力宣传目标日期基金,同时行为经济学创始人泰勒教授于2004年发表论文,从实证角度为投资目标日期基金的优势提供了支持。于是,更多机构开始发行目标日期基金,其市场也拓展到了芬兰、法国、新加坡等国家。